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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稅法與會計準則對工資薪金的界定更為接近。2006年個人所得稅法對工資薪金明確規(guī)定為“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除國家規(guī)定的減免稅項目外)”。這個范圍和《企業(yè)會計準則第9號———職工薪酬》對工資薪金的范圍界定十分接近。在實施細節(jié)上,都明確了職工的貨幣和實物收入應計入職工薪酬;單位對商品營銷活動中業(yè)績突出人員以培訓班、研討會、工作考察等名義組織旅游活動,會計準則和稅法都確認應根據(jù)所發(fā)生費用全額計入職工薪酬。當然兩者在有些方面還是不同的。比如,有的公司設計了激勵機制(包括對高管和一般職工),除給職工發(fā)放薪酬外,還為員工免費贈送股票(股權),無償給職工配股,其實質是公司將一部分股份無償轉讓給雇員。個人取得的這部分股份屬于因受雇而取得的報酬,稅法規(guī)定應按取得股權的公允價值(或市價),依照“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而在會計準則中,企業(yè)為獲取職工和其他各方提供服務而授予權益工具或承擔以其為基礎確定的負債,根據(jù)《企業(yè)會計準則第11號———股份支付》進行核算,不計入職工薪酬。另外,單位按國家規(guī)定為個人繳付的“五險一金”部分,稅法是不確認為工資薪金的,只將單位繳付的補充養(yǎng)老保險費、補充醫(yī)療保險費以及購買的返回式人壽保險納入應稅工資。而會計準則為了更好反映成本構成,將單位為個人繳付的“五險一金”全部確認為工資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