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簡介: 本文根據管制經濟學、信息經濟學、財務報告的外部性、財務報告信息公共理論等對財務報告規(guī)范的必要性進行初步探討。文中有些敘述和概念如證券監(jiān)管的主管機關、競爭性的專業(yè)信息市場和尋覓機制等,是根據我國臺灣證券市場的實際寫的,對我國大陸來說,只能作為參考?! ‖F行財務報告(這里僅指上市公司報送并公開發(fā)表的財務報告)必須遵守政府主管機關或公認的權威機構所頒布的強制性規(guī)范。許多學者對權力機關介入財務報告的格式與報道的內容有不同意見。一些研究學者主張有關企業(yè)的會計行為,應盡量減少人為的干預,讓市場發(fā)揮自身的機制,財務報告的披露方式與內容亦應如此。但財務報告有其不同的經濟特質與特殊的外在環(huán)境,本文擬就這一命題,提出不同的觀點,探討財務報告規(guī)范必要性的理論基礎。
一、財務報告的外部環(huán)境
按照國際慣例,公司在證券發(fā)行和上市時必須依照相關規(guī)定提供財務報告的內容與格式,亦即公司在資本市場(證券市場)募集資金時,財務報告的內容與格式必須符合“公允和充分的披露”(The fair andfull disclosure)。財務報告必須及時且有效率地散布給予投資人,使全體投資者均可有效且充分地了解公司募集資金的目的及其潛在績效。
如果投資者擬投資資本市場中的某一特定金融工具,例如普通股、公司債等,這等于投資者放棄目前獲利的其他機會換取在這些金融工具上未來不確定性的現金流量。投資者為了優(yōu)化自己的財富配置,對“信息”有著特別的需求;“信息”,特別是財務報告信息處理可以幫助投資者進行未來現金流量的評估,亦即投資決策的評估工作。這些財務報告信息,包括招股說明書、公司定期財務報表、公司公告財務預測,及其他外在環(huán)境信息。當投資者利用這些“信息”進行相關決策或未來現金流量評估時,他們不會處于孤立狀況,而會與其他投資者互動,所以投資者事實上處于一個廣義的外在環(huán)境中。這個廣義的外在環(huán)境具備如下特征:
1、 市場存在專業(yè)信息服務中介機構可以協(xié)助投資者處理投資決策信息。公司價值或承銷價其實是專業(yè)機構(證券公司或經批準的某些公司的證券承銷部)經評估,并經參與投資者的評估加上與同類型公司類比的結果。在這個過程中,有些投資者的知識及經驗背景很好,可以自己搜集信息并根據所搜集的信息決定是否參與該項承銷方法的投資;有些投資者的背景(知識與經驗)可能不夠充分了解該承銷方法的承銷價,但可以通過專業(yè)信息服務中介機構(例如投資顧問公司)來搜集、整理、分析與解釋“信息”,因此這些投資者也可以產生與有知識有經驗的投資者相同等級的決策能力。
2、 市場存在也擁有投資決策專家的中介機構可以協(xié)助投資者直接進行投資決策。有別于投資者使用專業(yè)信息服務中介機構,市場上存在專業(yè)投資決策機構(例如代客操作的證券商、共同基金等),可以協(xié)助投資者直接進行投資決策。若投資者具有足夠的能力自行決定某一承銷證券承銷價的合理性,則該投資者可以自己進行投資決策;若投資者因為本身條件的關系(時間不足或知識與經驗不足),就希望完全委托專業(yè)機構直接進行投資決策(例如代客操作),因此受委托的專業(yè)投資決策機構可以協(xié)助該投資者直接進行投資決策。
3、 投資者可以通過發(fā)行市場與交易市場(它們共同構成資本市場)或不同證券間的投資組合來降低投資的非系統(tǒng)化風險。在發(fā)達的資本市場中,投資者可以利用中介機構進行投資,只要支付成本,便可享受到專業(yè)信息或投資決策服務。相反,投資者也可以自行進行投資決策,這樣就不必支付決策成本。因此,投資者在市場上可以選擇不同的承銷方法及不同證券發(fā)行行為進行投資組合,如此可以消除單一證券所帶來的非系統(tǒng)化風險。
4、專業(yè)信息服務中介機構在市場上不是單一的。 這些專業(yè)(信息)中介機構彼此間互相競爭,提供其所搜集、分析、解釋的信息。因此投資者可以依其偏好及成本與效益原則,選擇專業(yè)信息服務中介機構。
5、專業(yè)投資決策中介機構也不是唯一的。 投資者同樣可以依其偏好及所擬支付的成本選擇適當的投資決策中介機構。
6、資本市場往往具有較高程度信息不對稱的特征。 與二級市場中交易的上市公司不同,如果在一級市場中的是新上市公司,則外界投資者對該公司的了解程度總是低于已經上市一段期間的上市公司,所以公司發(fā)行人或原始股東與外界投資者間具有較高程度的信息不對稱性(公司發(fā)行人或原始股東對本公司的了解比外界投資者要高得多)。其次,如果該承銷證券是屬于現金增資、發(fā)行公司債等,則由于公司已在市場上掛牌一段時間,投資者對公司具有一段時間的了解,但是由于新發(fā)行的現金增資、公司債計劃對投資者還是具有某種程度的生疏,所以投資者往往只能依照公司的聲譽來判斷該計劃成功的可能性。這樣,發(fā)行市場對投資者而言,仍具有較高程度的信息不對稱。
7、 承銷價通常代表公司發(fā)行人與承銷商對投資者信念的評估結果。不論是新上市,或現金增資、發(fā)行公司債等,其承銷價的決定大致經過承銷商(或投資銀行)依照歷史性的財務報表、未來產業(yè)及經濟環(huán)境的預估;預估掛牌時點的股市環(huán)境;與其他類似公司與類似案件的比價等因素共同決定的承銷價格。在決定承銷價時,公司發(fā)行人的態(tài)度也是一個重要因素。承銷價與承銷商及發(fā)行人態(tài)度的關系密切,這種承銷價格水準其實可代表潛在參與投資者的平均信念。
由于上述的環(huán)境特性,凡進入資本市場的公司,均須對其財務報告進行強制性規(guī)范,讓投資者可以取得真實、公允和充分披露的財務信息;如果證券監(jiān)管機關不對上市公司應予披露信息內容與格式加以規(guī)范,而市場機制是無法讓公司自愿提供投資者所需的信息的,這對投資人將很不公正,也損害他們的投資利益。只有對財務報告進行強制性規(guī)范,才可以保證投資人得到與上市公司管理當局基本對稱的信息。這對于提高投資人的信心,幫助他們作出較為相關決策,從而維護資本市場的正常運轉,至關重要。
二、財務報告規(guī)范必要性理論
財務報告規(guī)范必要性理論提供了一些建議,其中包括在規(guī)范招股說明書內容與格式時,應考慮公司管理當局試圖隱藏對投資者有用的信息;財務報告的內容應以基本未加工的原始信息為主,并應盡可能地完整披露,以便使用者在使用財務報告信息時,不會有遺漏的現象;財務報告公開之后,如果市場機制不夠健全,則財務報告的信息加工功能會產生“過度信息”,如何引導財務報告的信息加工市場機制,也是一個重要的理論問題。
一般而言,如果政府對進入資本市場中的財務報告予以充分規(guī)范,則既有可能會防止和更正“市場失靈”,又有可能使市場失靈加劇。經濟學原理告訴我們,市場機制一般會自動更正市場發(fā)生的所有問題??墒窃谀承┣闆r下,市場卻無法自動更正市場失敗的情況,從而出現“市場失靈”。在市場失靈時,政府的干預可能是最好的更正方式。當政府部門在干預時,應同時促進市場的流動性及創(chuàng)新性,不能由于政府干預而使市場變成死水一潭。
不論是在市場失靈或正常的市場機制運作下,都會產生“濫用”或“操縱”市場機制的現象。所以規(guī)范或管制“財務報告”格式與內容的目的,應在于防止市場失靈。如果主管機關未管制財務報告的格式與內容,則資本市場就可能會產生許多“市場失靈”的現象。財務報告的內容與格式包含若干編制者的彈性及選擇空間。規(guī)范上市公司財務報告規(guī)范的目標,要從使用者的信息需求中尋找一個最恰當的信息披露體系,使得每一個市場的參與者均能得到最大的信息需求的滿足,而又不致影響市場募集資金功能、市場流動性、市場創(chuàng)新性等最基本功能的發(fā)揮。
財務報告的作用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說明,一為效率性(efficiency),另一為公平性(equity)。前者代表為達到財務報告目標而進行的最有效率的披露。所謂最有效率,是所有信息獲得和使用者均處在最滿意(至少較滿意)的結果,沒有任何人處在較不滿意的狀況(此為帕累托優(yōu)化Pareto Optimal)。所謂公平,是指在所有最有效率解中選擇對所有報告的使用者均有“一分耕耘,一分收獲”的結果;在每一個選擇中,均會產生“某些人受益,另一些人受損”的情況。信息提供與披露的選擇往往會涉及“成本效益的評估”。而成本效益評估則與具體情況有關,在每一種具體情況下,財務報告準則制定部門和證券監(jiān)管部門可能有不同的成本與效益對比關系的理解,從而形成對效率性與公平性的不同較量。
一般而言,政府部門會利用各種不同的方法來達到管制財務信息的目的,如證券法就可利用兩種方法來管制信息從公司流向投資大眾。其中一種方法是一般性的反欺詐條款;另一種方法是通過正式法規(guī)和會計與報告準則,要求公司一定要將相關的財務信息,通過向證監(jiān)會申報及年報的方式(包括財務報告)向投資者公開。所以,公司在募集資金時,利用財務報告向投資大眾說明自己的財務狀況、經營績效和現金流量,是吸引投資所必不可少的步驟。很明顯,類似財務報告等公開財務信息的披露不得違反欺詐條款,亦即不允許虛偽不實,進行數字游戲,特別是不允許操縱對投資人決策最為敏感、最為相關的盈利信息。
各國各地區(qū)的證券法規(guī)莫不規(guī)定:凡與證券買賣有關的信息,不得有虛偽不實,或遺漏重大事實的行為。其實這種規(guī)定不但存在于與證券有關的交易中,也存在其他商品的交易中。只要用于交易的商品質量存在任何程度的不確定性(這里,主要指交易雙方可能掌握商品質量信息不對稱,賣方對商品質量的了解程度高于買方),則為了降低買賣雙方信息不對稱所帶來的機會成本(即上述市場失靈現象之一),利用法律的方式來禁止欺詐或不實在的行為就是必要的。對于商品(財務信息也是商品)的質量,買賣雙方總是有一方屬于信息優(yōu)越的一方。這信息優(yōu)越一方通常是屬于賣方。在反欺詐條款中,只要信息優(yōu)越一方利用其信息優(yōu)越的地位,欺騙另一方,產生不公平的交易,這時,“操縱交易”或“濫用信息”的一方便被判定為具有欺詐的事實。
在與證券相關法規(guī)中,利用信息或公開披露的信息可判斷信息優(yōu)越一方是否利用其信息優(yōu)越的地位來造成不公平的證券交易,亦即信息優(yōu)越性一方是否有反欺詐的行為。在證券市場中,信息的公平性及效率性是證券法規(guī)中最重要且最基本的考核因素。因為除了證券買賣以外,很少有其他商品是利用信息來判定交易雙方的可能欺詐行為。
就財務報告的作用而言,單純利用反欺詐條款來規(guī)范證券市場尚有不足與不適當之處。這是因為:
1、財務報告的外部性。 當一個人或團體的行為會影響到別人或團體,且被影響的人或團體在價格機制中并未支付相應的價格(或不要求予以補償)時,經濟學家認為,這種影響的行為便會產生外部性。一個企業(yè)的財務信息在其未分開時,它是私人產品,不存在外部性。一旦作為財務報告公開發(fā)布,私人產品就轉化為公共產品(公共物品)。其特點是:第一,公開后的信息無法排除他人使用;第二,增加一個外部使用者,其邊際成本為零。信息外部性會產生“市場失靈”的現象。
信息的外部性有這樣的特點要考慮:一個企業(yè),特別是上市公司的財務信息必須從私人產品轉化為公共產品是制度的安排,即政府或權威機構進行干預的結果。這是因為,現代企業(yè)——公司——最典型地表現為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它造成了企業(yè)經營者與所有者信息的不對稱。公開并公允而充分的披露產生財務信息的外部性。外部性既可能是積極的,又可能是消極的。很明顯,公開的財務作為一種公共產品,是非排他的,但是競爭的。說它是非排他的,是指一旦財務信息公開,你不能把非投資人、非債權人排除在使用者之外,投資人為取得信息是付出成本的,卻不能對其他人使用信息收費。而且信息若被競爭對手所使用,還可能對企業(yè)不利,因而是競爭的。
但是如果市場不存在某種程度的集體行為,則決策者不會或無動機將對第三者影響的決策或行為內部化,從而使第三者所作的決策或行為造成無效率的結果。例如在古典公共產品分析中,有關對第三者具正面意義的外部效應分析中往往提及,在公共產品的生產過程中,存在一個獨立第三者,他可從公共產品的生產中受益不支付任何成本。公共產品的生產中,上述第三者被稱“搭便車者(free rider)”?!按畋丬囌摺敝饕笣撛诘耐顿Y人。他們不需要付費,卻可以利用公司的報告作出有利的投資決策,搭便車者也包括競爭對手。
就證券市場的財務報告而言,學術者常常研究財務報告外部性的兩種情況:
一是公司公開財務報告時所提到的本公司生產機會可能會作為信息,傳遞給另一個公司,使另一公司能進行同類產品的生產,或能學到改善經營管理的策略。在這種情況下,編制或公開財務報告的投資人支付了信息披露成本;相反,另一公司從財務報告的公開中受益,并未支付任何與公開財務報告有關的成本。例如,某家新上市公司在其財務報告中說明,公司如何利用某項產品開發(fā)而產生目前公司的成功經驗,這項公開信息卻被競爭對手輕而易舉地免費取得。假定該競爭對手苦于對相類似的產品無法有效的開發(fā),結果該對手因獲得財務報告的信息而開發(fā)成功。其最極端的結果是,公司因為從財務報告中免費取得競爭對手有關產品開發(fā)的信息,公司因而不必付費就取得產品開發(fā)的效益。所以非排他性、但有競爭性(且使信息披露公司處于不利地位)是財務報告披露的第一個信息外部性問題。信息的這種外部性,往往迫使公司管理當局在財務報告中產生披露不足、掩飾某些商業(yè)機密的動機,因為這種“搭便車”的信息取得者,不僅不勞而獲,還會損人利己。
二是財務報告會對未來潛在投資者產生外部性。潛在投資人會因為財務報告的信息而受益,可是這些潛在投資人不像目前的投資者,他們不必支付與財務報告有關的信息成本,因而也是“搭便車者”,不過他們對現有投資人來說,不具有競爭性。潛在的投資者之所以對財務報告感興趣或產生需求,主要因為財務報告可以幫助投資者評估新上市公司或其他證券市場事件相關的未來現金流量(包括該案件的風險與報酬),以致于投資者可以有效評估該上市證券的價格是否合理。投資者在對資本市場進行投資決策時,不管所考慮的對象是否是他最終會進行投資的證券,在選擇的過程中,投資者總要使用資本市場中所有提供的投資信息。最終選擇某些證券進行實際投資,且放棄了另一些證券投資。在這種情況下,等于投資者在選擇過程中被選擇的發(fā)行證券的那些公司的股東承擔了所有與財務報告有關的信息成本,而“在選擇的投資者”(即潛在的投資人)不但未參與財務報告信息披露的決策,也未分攤任何與財務報告有關的信息成本,卻得到了財務報告的信息好處。從財務報告的外部性而言,這也是另一搭便車的例子,某些上市公司股東承擔財務報告的所有信息披露成本,可是潛在股東可以從財務報告的公開受益,卻不必支付成本。在這種情況下,財務報告的披露程度可能會偏低。所以,現存和潛在投資者最終均會有意愿,支付更高的成本來取得額外信息,使自己可以處在信息較優(yōu)越的地位。這樣做,將更有效率。
股價是整體信息的集合。投資者愿意支付額外成本來取得信息,也就是,投資者愿意購買專業(yè)信息中介機構所提供其搜集、分析、解釋、散布等與財務報告有關的信息。當專業(yè)信息中介機構具有足夠的競爭性時,則投資者便可用較低的成本來取得與財務報告有關的信息,同時所取得信息的質量亦較高,股價所反應的信息集合的質量亦會較高。因此資本市場就需要專業(yè)信息中介機構來提高投資者的投資決策的質量,并用來作為外部的監(jiān)督力量進一步促進公司提供高質量的財務信息。
我們在考慮財務報告的外部性時,還需進一步考慮以下的問題:
?。?)財務報告的外部性到底有多重要, 并沒有相關的實證研究可以證實這點,也沒有實證研究可以提出外部性的程度。
(2)應考慮財務報告外部性的成本。 如果可以進一步考慮財務報告外部性的成本,則就不會有“市場失靈”的現象,因為可以通過外部性成本的降低來防止市場失靈的可能性。財務報告外部性成本包括披露信息的直接成本、間接成本及準則、制度等的管制成本等。
(3)主管機關需要一些相關信息來制定(包括修訂)和監(jiān)督執(zhí)行與此有關的法規(guī)。例如國家經貿委、財政部、證監(jiān)會可根據公司法、證券法、會計法實施細則和其他法規(guī)用來規(guī)定財務報告披露的范圍及特性,以避免從外部性產生的無效率性。例如非潛在投資者即搭便車事例便涉及到信息需求的無效率性。由于投資者的信息需求會受到投資者的財富、風險偏好及信念的影響,因此主管機關(指證券發(fā)行監(jiān)督機關,有時也指準則制定機構)所擬了解投資者的信息需求并非是一個簡單的問題。從經濟分析的角度而言,如果要通過規(guī)范體系來解決問題或提出更具效率性的解,通常假設主管機關對問題的掌握是完全、充分的??墒沁@項假設對潛在投資者作為搭便車是不切實際的假設,因為主管機關根本無法充分了解潛在投資者搭便車時所需的信息,不能肯定主管機關將如何正確地進行管制。實際上,主管機關更可能因為對問題不夠了解而產生錯誤的管制決策。
進一步說,信息使用者個人可能并沒有對財務報告信息的需求提供誠實看法的動機。每個人可能因為個人機會成本與效益的緣故,會高估或低估額外披露的需求。例如某潛在投資者受邀參與財務報告信息披露程度與品質的決策,而卻不必參與披露成本的分攤,如此所規(guī)范出的財務報告內容與品質便會超出通用水準(它可能含有在一定程度上滿足該潛在投資者特殊要求的信息)。所以在這種情況下,我們就必須對“效率性”及“公平性”作深入的檢視。
?。?)財務報告的外部性與主管機關的動機有關。 管制經濟學對管制行為提供兩個主要觀點。第一個觀點“公共利益說”,其間管制行為主要在引導經濟行為更朝向公共利益。在這個理論上,公共利益必須加以清楚的定義。第二個觀點是“獲益說”。在這個理論中,管制行為中受益者并非公共大眾(如在證券法中為投資者),而是被規(guī)范者。所以證券法規(guī)的最大受益者是專業(yè)投資機構并非投資者(參見Cohen andstigler,1971)
?。?)財務報告外部性的另外一種觀點是, 政府部門或主管機關對于財務報告等公共利益信息可以采取“使用者付費”的方式來消除搭便車的機會成本??墒?,到底采用公共利益方式或“使用者付費”的方式,取決于主管機關的決策,而這項決策與不同方案的機會成本有關。如果搭便車的機會成本不高,抑或會帶來另一種效益,則財務報告以公共利益的方式披露可能是最好的方式。
2、財務報告與信息不對稱。 如果主管機關不對財務報告的內容與格式予以規(guī)范,則會對資本市場產生比不規(guī)范的情況下更嚴重的信息不對稱,因為公司很可能實行有選擇的披露。這樣,對某一種上市證券,投資者之間就可能包括非常知情和非常不知情兩種。從證券法的角度而言,信息的這種嚴重不對稱所產生的結果顯然很不公平。所以證券監(jiān)管機構通告財務報告的信息披露要求者充分保護在獲取信息上處于弱勢的不知情投資者。
在上述這種信息不對稱的環(huán)境中,投資者可能愿意支付信息尋覓成本,以提高知情的程度,只要這種尋覓成本足以有效地提高投資者的效益。當然,如果市場存在足夠程度的競爭性尋覓機制,則上述因為信息不對稱所造成的不公平現象可適當地消除。
一般地說,專業(yè)信息機構含有直接或間接協(xié)助投資者進行上述的尋覓機制。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可以因為,直接或間接支付于專業(yè)信息分析機構而變得更為知情,對上市證券的價格了解得也更清楚。所以這種專業(yè)信息服務在“一個愿打,一個愿挨”的情況下自然形成市場。市場越活躍或越競爭,則上述的尋覓機制越完整,證券承銷商在制定發(fā)行價格時越會考慮承銷商的聲譽,于是上市后的“上市價差”就會越小。新上市的證券發(fā)行價的公平性也會越高。
在上述這種新上市專業(yè)服務的尋覓機制下,投資者所愿意支付成本的上限是:所有投資者均成為相同程度的“知情”者,其間沒有任何一個投資者愿意再支付額外成本,因為此時已沒有任何一位投資者可以支付額外專業(yè)信息服務能獲得任何邊際效益了。這時,即處在經濟的均衡狀態(tài),邊際專業(yè)信息服務收益等于邊際專業(yè)信息服務成本。
會有懷疑,在資本市場中,專業(yè)信息服務機構是否有存在的必要性?回答這個問題很簡單,股市中客觀地存在這種市場或這種服務。當然,專業(yè)承銷信息服務并非使不知情投資者變成知情投資者的唯一途徑。不知情的投資者也可以通過“新上市專業(yè)投資決策機構”來達到目的。專業(yè)投資者還可以從未上市估價或未上市估價的移動來了解公司是否為一個值得投資者接受的投資對象。
從信息均衡理論(signaling equilibrium)看, 投資者花費成本去購買專業(yè)信息服務等于在市場上購買較高質量的產品(或較優(yōu)越的信息)。其實,任何商品均有質量的差異,信息作為一種商品也不例外。有些消費者或投資者購買高質量的商品;有些消費者或投資者購買低質量的商品,其間并未涉及不公平的現象,這種現象只表明消費者或投資者愿意支付額外成本以取得額外的質量或效益而已。上述討論均是在公平的基礎上對信息效率性的研究。 Hirshleifer( 1971 )對私有信息或專業(yè)信息服務提供一個很好的證明,Hirshleifer認為, 在交易市場中私有信息的取得或形成似乎并無社會價值。若一個人因為耗費額外成本取得私有信息,這項成本必定為同一社會群體中另一成員的效益;該成員因為支付成本取得某項邊際效益,這項收益勢必也會成為同一社會群體中另一成員的成本。這樣,某一投資者因為私有優(yōu)越信息而取得收益,在所有投資者間一定會變成零和游戲,其超額收益會被另一個投資者的負面收益所抵銷。由此可以說,私有信息的產生僅是財富重新分配的一個過程。實際上私有信息的成本又系實際成本,這種實際成本的發(fā)生對所有投資者而言則是一項無可抵銷的實際損失,而不會是零和游戲。因此,按Hirshleifer的看法, 投資者間應盡量集體地達成協(xié)議,盡量避免私有信息成本的發(fā)生,否則它將是社會損失或負擔。
顯然,要集體達成這種發(fā)生社會成本的協(xié)議,在信息不對稱的環(huán)境下,不但不大可能,即使可能,其成本也很高。這可比喻為:我們在無法有效防范群體中一位成員“偷跑”的情況下,等于“鼓勵”其中任何一位成員進行欺騙,因為欺騙可以偷跑,從而為該個人造成偷跑后的利益。偷跑者的這項利益來自何處?歸根到底,是其他未離群體成員的相等程度的損失。在資本市場中,為了降低這種社會損失,證監(jiān)部門在這方面扮演了非常重要的角色。證監(jiān)部門或再會同準則制定部門通過規(guī)范的方式來幫社會達成上述的集體協(xié)議,其中一種有效的方式就是政府干預。通過規(guī)范的財務報告的方式來保證證券市場中具有一共同性的基礎信息;另一種方式則是除規(guī)范財務報告外還利用足夠法律責任的方式并借助于注冊會計師的審計或審閱,強制公司在財務報告遵守會計準則和其他規(guī)范,達到信息的公開、公正、真實、公允和充分的透明度。
上述理論說明了為什么要為財務報告等信息規(guī)范提供機制:在資本市場中會產生“過多信息”的私有信息或專業(yè)服務信息之趨勢,以致社會要承擔過多信息所造成的過量成本。公開的財務報告是“公共產品”。由于存在著“搭便車”的情況,于是產生“信息不足”。但是證監(jiān)會等政府行為可以設法——即實行規(guī)范——消除信息不對稱現象。倘若缺乏管制,由于信息不對稱,過多的信息中包括由專業(yè)服務機關開發(fā)的信息,其中甚至具有許多共同性的基本信息;一旦實行管制,基本信息將得到合理的存在與開發(fā)。當然,這會減少專業(yè)信息服務機構的信息尋覓服務,從而也降低會計信息的社會平均成本。
3、管理當局披露的意愿。從財務報告的披露角度看, 公司管理當局通常會壓抑負面信息(對公司不利的那些信息和下滑的盈利指標,不利的現金流量等等)的披露。一般投資者也均了解公司管理當局在證券市場中會有這種動機,可是投資者仍然無法精確地獲悉到底公司管理當局掩飾了財務報告中的哪些信息及多少信息。在這種情況下,投資者不像在完全披露的情況下可以有效區(qū)別上市證券的真實價值。高發(fā)行價的證券的質量不見得比低發(fā)行價證券的質量高,低質量的證券會傾向以較高的價格發(fā)行,而高質量的證券反而無法用較高的發(fā)行價發(fā)行。這種現象就是“逆向選擇”。在“逆向選擇”中,質量較低的股票會傾向于發(fā)行較高的數量。在這種條件下,公司會利用下列各種方法來達到利己行為:
?。?)較高質量的公司會發(fā)出較高質量的會計信息。 但這家公司實質上如不具有較高的質量,那么,公司所發(fā)出的信息行為就會有某種程度的不合理性。這利信息不實的發(fā)布行為會被低質量公司所模仿。而且公司的這種信息發(fā)布行為可能是無效的行為,因為,公司發(fā)布不實信息也會發(fā)生成本,但未得到任何效益。
?。?)為了讓外界確認公司的質量, 財務報告的內容會延請獨立第三者即外部審計機構來作審計或審閱工作,其中所包括的財務報表應由注冊會計師獨立鑒證,整個財務報告內容的可信度將與獨立審計機構的聲譽成正比。
?。?)上市公司應對財務報告的真實公允質量提供保證, 如果最后的結果與財務報告所提供內容不符,該公司必須受到某種程度的懲處。
在上述的行為中,公司之所以愿意讓獨立第三者對財務報告進行審計,并提供報告的質量保證,主要與公司的信息質量有關。財務報告的驗證,包括注冊會計師的驗證,加上財務報告信息保證功能,其相關成本均不是零。如果公司未仔細確認財務報告的內容與質量的關系,則公司的保證可能會造成過高的保證風險。
上市公司采取上述行為后,當財務報告中所陳述的事情得到審計的證實,到底如何解決最后的結果是最大的問題。若審計的結果比原始所陳述者為佳,則投資者不會進行任何對抗的行動;若審計的結果比原始所陳述者為劣,則投資者可能會利用上市公司所提供的信息保證進行對抗或對注冊會計師采取行動。由于未來具有不確定性,為了逃避法律責任,無論是上市公司承銷商或會計師,均會采取趨避風險的行為。
在有關證券法規(guī)體系中,反欺詐條款可以視為上市公司對財務報告信息的保證。一般地說,法律責任可以強制上市公司不得隱匿財務報告中有關負面的信息。從上述的討論中可知,如果沒有這種強制性行為,將會產生虛假信息或過多的信息。這種強制的行為有明顯的必要性。證監(jiān)會和有關準則制定機構是代表國家和社會進行強制與規(guī)范的重要力量??赡苡幸粋€問題是:既然反欺詐條款就可強制上市公司提供真實的信息,為何證監(jiān)會還必須強制再規(guī)定財務報告的內容及格式?其實,兩者不矛盾。這兩者的結合將更有力地引導公司提供更真實、公允的財務報告。
我們也可以得到這樣的結論:證監(jiān)會和準則制定機構代表政府或公正權力強制公司提供規(guī)定的財務報告的內容與格式是對社會最為有利的形式。這種強制行為所產生的公司信息的集體提供行為,在有效的市場機制下,將會產生對社會最有效率的結果。
本文轉載自《財會通訊》